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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要约协议

我们是一家提供托管、客户技术支持、安装 SSL 证书和域名注册服务的商业公司。我们与客户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数据隐私政策均在本要约中说明。

“Web-studio ONELAB”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运营商”)向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或法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互联网中的收费服务、系统和插件,以及软件和其他软件产品(以下简称“服务和/或产品”)。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 395 条和第 387 条,本文件为公开要约(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 396 条,用户进行默示行动(即在位于运营商网站的运营商账户系统中注册)即视为完全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条款。

1. 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商网站 —— 位于互联网地址 https://onehost.kz/https://1host.kz/bill/ 的网站。在运营商网站上,全天候免费向用户提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信息,发布运营商的所有正式文件、资费等。

1.2 账户系统 —— 位于运营商网站的软件系统,包括信息计费系统和控制面板,用于用户远程订购服务、管理、更改和关闭服务、订购产品等。

1.3 控制面板 —— 账户系统中的 Web 界面,提供给用户用于以下全天候目的:

1.4 申请 —— 用户以填写电子表格的形式提出的正式声明,通过控制面板发送,并根据订购服务/产品的账单进行支付。

1.5 个人账户 —— 运营商账户系统中的记录数据,关于用户支付所消费的服务以及支付订购的产品。

1.6 数据中心 —— 放置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并根据本合同提供服务的专门场所。

1.7 个人数据 —— 与确定的或基于此类数据可确定的个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记录在电子、纸质和(或)其他物质介质上。

1.8 非个人数据 —— 在买家查看广告单元和访问安装有系统统计脚本的页面过程中自动传输的信息:所请求页面的地址、Cookie 信息、IP 地址、浏览器信息、来源地址(前一页地址)、访问时间。

1.9 收集个人数据 —— 旨在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

1.10 处理个人数据 —— 旨在积累、存储、更改、补充、使用、分发、去标识化、阻断和销毁个人数据的行为。

1.11 个人数据保护 —— 为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规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

1.12 Cookies —— 是浏览器记录买家所访问网站数据的小型文本文件。Cookies 履行一系列功能,例如,允许买家通过记住其偏好在页面之间有效移动,从而改善与网站的互动体验。它们还可以帮助买家在线看到的广告符合其兴趣。如果不使用 Cookies,将完全无法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因为购物车的整个运作都建立在保存这些文件数据的基础上。例如,如果买家在网上商店选择商品并放入购物车后跳转到新页面,该商品将无法保存在购物车中。

1.13 IP 地址 —— 在按照 IP 协议构建的计算机网络中节点的唯一网络地址,允许确定买家的位置。网上商店不追踪比城市和地区更详细的位置信息。

2. 合同标的

2.1 运营商承诺向用户提供其通过控制面板订购的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和/或产品,而用户则承诺接受这些服务和/或产品并进行支付。

2.2 服务和产品的清单、特征及价格在相应的服务和产品资费中注明:

2.3 订购和提供服务、购买和使用产品的条件,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规则以及每项服务和/或产品的特别条件确定。

2.4 隐私政策规定了卖家对于买家在运营商网站注册和/或下单购买商品时应卖家要求提供的个人数据的保密义务及确保其机密性保护模式的义务。

2.5 根据本隐私政策允许处理的个人数据由买家通过在运营商网站填写注册表提供,包括以下信息:

2.5.1. 用户的姓氏、名字;

2.5.2. 用户的公司名称;

2.5.2. 用户的联系电话;

2.5.3. 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2.5.4. 用户的地址。

2.6 以上未提及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服务提供历史、使用的浏览器和操作系统等)也应得到妥善保存且不得泄露,但本合同第 3.1.7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商承诺:

3.1.1 在用户履行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规则中描述的所有注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在运营商账户系统中为用户办理注册;

3.1.2 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发送访问个人控制面板的登录名和密码;

3.1.3 为用户开设个人账户,并将用户支付的款项计入该账户;

3.1.4 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妥善提供用户通过控制面板提交申请订购的服务和产品;

3.1.5 利用自身的记录设备对用户消费和支付的服务及产品进行统计;

3.1.6 管理用户的个人账户,并在其中及时反映支付服务和产品的款项收入与扣除情况;

3.1.7 对用户在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时获取的信息保密,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运营商网站上发布的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

3.1.8 确保根据交付验收单交给运营商的用户设备的使用条件和安全性(仅适用于由用户设备提供服务的情况);

3.1.9 在运营商网站上发布与用户服务、推出新资费和资费计划、更改和关闭资费及资费计划、更改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的正式公告,和/或在用户办公地点通知用户,和/或通过向用户在控制面板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更改信息的方式通知用户;

3.1.10 开具支付服务和产品的账单;

3.1.11 为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

3.1.12 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反映的其他义务。

3.2 运营商有权:

3.2.1 如果因用户的过错或提议,实际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的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和/或通过控制面板订购的服务和/或产品的数量,要求用户(向用户追缴)对所耗资源的额外费用;

3.2.2 依赖用户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3.2.3 如果用户未足额支付和/或运营商账户系统中用户的个人账户余额为负,运营商可根据自身判断,在通知或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提供服务和/或关闭用户的软件和/或硬件设施和/或阻断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和/或用户的注册(登录名和密码)和/或用户的其他信息,直至支付完成;

3.2.4 如果支付延迟自付款期限届满起超过 30(三十)个日历日,运营商可根据自身判断,在通知或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删除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和/或用户的其他信息及数据。

3.2.5 如果用户逾期支付欠款超过 6(六)个月,运营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2.6 提前 15(十五)个日历日通知用户,将合同义务转交给其他运营商。同时,运营商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在控制面板中填写的地址发送该电子形式的通知;

3.2.7 委托第三方以运营商的名义并由运营商承担费用签订合同;

3.2.8 委托第三方以运营商的名义与用户进行结算;

3.2.9 运营商的其他权利在合同及其附件中反映。

3.2.10 仅将获取的信息用于本合同第 10 节规定的目的;

3.3 用户承诺:

3.3.1 在运营商账户系统中注册,并按照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规则提供运营商要求的所有必要数据、信息和文件。用户在运营商网站注册即表示同意收集、存储和处理其个人数据,以获得运营商的服务;

3.3.2 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接受并支付运营商的服务;

3.3.3 自行关注并及时补充其在运营商账户系统(控制面板)中的个人账户余额;

3.3.4 自行关注并及时从运营商处获取账单(增值税发票)、验收单及其他财务文件;

3.3.5 及时向运营商提供运营商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材料、文件和信息(数据);

3.3.6 每周至少查阅一次在运营商网站上发布的与提供服务和产品相关的正式信息;

3.3.7 发生技术问题时,立即通过运营商网站上的工单维护系统和/或通过电子邮件 info@onehost.kz 告知运营商人员;

3.3.8 协助运营商代表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用户及其代表的专家和负责人员参与同运营商代表的谈判;

3.3.9 妥善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

3.3.10 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反映的其他义务。

3.3.11 使用运营商网站时发现数据不准确,应及时更改、补充提供的信息。

3.4 用户有权:

3.4.1 在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运营商的服务和产品;

3.4.2 根据服务和产品资费向运营商订购额外的服务和产品;

3.4.3 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程序放弃先前订购的服务和产品;

3.4.4 用户的其他权利在合同及其附件中反映。

3.4.5 随时通过运营商网站的 Web 界面访问和编辑个人数据信息。

4. 用户在账户系统中的注册程序

4.1. 为获得运营商的服务,用户需自行在运营商账户系统中注册。

4.2. 用户在账户系统注册时:

4.2.1. 填写专门的注册表;

4.2.2. 确认其同意处理注册数据;

4.2.3. 阅读并同意公开合同、保密协议中所述的条款并遵守本规则;

4.2.4. 向运营商提交填好的注册表;

4.3. 运营商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向注册表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一封邮件,其中包含用于确认电子邮件地址的唯一链接,或说明具体拒绝原因的拒绝注册信。

4.4. 确认电子邮件地址后,将向用户发送用于随后在个人中心操作的身份验证数据,从此时起,用户即被视为已完成账户系统的注册。

4.5. 在账户系统注册时,用户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数据:

4.6. 除身份识别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外,运营商还有权为了妥善履行用户所订购服务的义务之目的,要求提供有关用户的其他信息,包括银行信息。

4.7. 在运营商使用的信息保护系统框架内注册时,会生成身份验证数据,这些数据足以证实用户(订购方)的身份并保护其注册数据免遭扭曲或丢失。

4.8. 用户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机密性和保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更改或破坏),并排除对身份验证数据的错误使用。

4.9. 身份验证数据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更换:

4.10. 用户同意,其通过在账户系统中注册、填写服务申请、提交其他文件(包括电子形式)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可由运营商放置在信息参考服务中。

5. 注册数据的及时性和更改

5.1. 在账户系统注册时,用户有义务提供识别其身份所需的准确且完整的信息。同时,用户对其向运营商注明的资料和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2. 运营商有权随时对用户在个人中心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5.3. 如果运营商收到有关用户提供资料和数据不真实的信息,运营商有权立即暂停向用户提供服务和/或不执行用户的申请,直至提供证明文件以核实账户系统中注明的资料和数据。

5.4. 如果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发生变更,用户有义务在 10(十)个日历日内通知运营商并提供证明上述变更的文件。同时,如果运营商认为提供的文件不足,有权要求提供任何额外文件以确认变更。

5.5. 双方承认,通过互联网连接时基于身份验证数据的识别不得由双方或第三方仅以其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的为由而提出异议或否认,或被认定为无效。

5.6. 账户系统中记录的注册数据、身份验证数据以及个人中心登录记录,可作为等同于书面证据的证据,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且不得仅以此类证据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副本形式提交为由而否认其可采信性。

5.7. 为了提高信息安全,用户有义务关注已确认电子邮件地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6. 服务和产品数量(规模)及价格的确定

6.1 用户订购和使用的服务和/或产品的数量(规模)反映在控制面板中。订购和使用的服务和/或产品的价格根据服务和产品资费确定,并同样反映在控制面板中。

6.2 控制面板中的服务和产品资费以哈萨克斯坦本国货币——坚戈标示。

6.3 合同及其附件中注明的所有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除非合同相应的附件另有规定。

6.4 消费的服务和/或订购产品的数量(规模)仅根据运营商账户系统的数据确定,该数据是向用户开具账单和/或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提供服务和/或已交付产品款项的依据。根据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用户的要求,运营商和用户应为每个报告期签署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

6.5 运营商有权单方面重新审定服务和产品的价格,更改和/或推出新的资费和/或资费计划,关闭资费和/或资费计划。

6.6 运营商通过在运营商网站发布消息和/或在用户办公地点(包括通过向在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的用户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用户资费和/或资费计划的更改、推出或关闭。

6.7 如果用户不同意其所使用的资费和/或资费计划的更改,其有权转为其他资费和/或资费计划,或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运营商在更改生效后 10(十)个日历日内未收到用户因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未收到用户在控制面板中提出的转为其他资费和/或资费计划的申请,则视为用户已接受上述更改。

6.8 如果运营商关闭了用户所使用的资费和/或资费计划,用户有权转为其他资费和/或资费计划或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运营商在资费和/或资费计划关闭后 10(十)天内未收到用户因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未收到用户在控制面板中提出的转为其他资费和/或资费计划的申请,运营商有权自行决定将用户转为其他资费和/或资费计划,或让用户保留原有的资费和/或资费计划。

7. 服务和产品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7.1 本合同项下的结算由用户在获得服务(获得服务权限)和/或产品之前预付。用户可为不超过 12(十二)个月的任何月数的预计使用服务时间支付预付款,和/或为拟订购的任何数量的产品支付预付款。服务(服务权限)仅在没有服务费欠款的情况下提供。产品仅在用户个人账户余额足以扣除支付产品款项的情况下提供。

7.2 存在服务费欠款时,运营商有权立即暂停向用户提供服务(封锁服务权限)。运营商在收到证明服务费欠款已结清的文件之日起 24 小时内,恢复向用户提供服务(开启服务权限)。

7.3 运营商可根据自身判断,以赊销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和/或产品,随后向用户开具账单,而用户承诺自开票之日起 3(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账单。如果逾期支付账单,运营商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服务(封锁服务权限)和/或向用户收取每逾期一天为账单金额 0.1% 的违约金。

7.4 服务和产品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运营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信息在运营商网站发布。

7.5 运营商有权在用户正确办理付款手续之前暂停将资金计入用户的个人账户,和/或要求用户确认所进行的付款,和/或拒绝接收并计入款项。

7.6 付款日期以资金到达运营商结算账户的日期为准。

7.7 用户自行对其所进行的付款的正确性负责。当运营商的银行信息和/或其他付款方式发生变更,且自新的银行信息和/或其他付款方式在运营商网站发布之日起,用户自行对按照过时的信息和/或过时的付款方式进行的付款承担责任。

7.8 用户有权随时通过控制面板开具不超过运营商规定金额的任何金额的预付款账单,并将其打印及支付。

8. 服务和产品的提供、交付和验收期限

8.1 服务提供和/或产品交付期限、服务提供阶段由运营商确定。

8.2 运营商以付款当天的日期开具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

8.3 用户有义务在收到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之日起不迟于 10(十)个日历日内,将从运营商处收到并经其签署的一份交付验收单寄回运营商地址。

8.4 如果对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有异议,用户承诺在收到交付验收单之日起不迟于 15(十五)个日历日内,以挂号信加收条回执的方式告知运营商。

8.5 如果运营商在服务/工作交付验收单在控制面板发布和/或通过邮寄和/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起 30(三十)个日历日内未收到对该验收单的有理据异议,则视为服务和/或产品已足额提供且质量合格,已被用户接受,且交付验收单视为已被用户签署。

8.6 用户有义务自行关注并及时从运营商处获取账单(增值税发票)、验收单及其他财务文件。

9. 服务提供条件和双方责任

9.1 对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双方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9.2 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责任在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规则中确定。

9.3 如果用户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要求,运营商有权暂停服务权限。

9.4 如果用户未消除导致暂停服务的原因,运营商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户的合同,且不向后者支付任何赔偿。

9.5 用户同意免除运营商对于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的责任,这些第三方与用户签署了提供服务的合同,而这些服务部分或全部是用户利用运营商的服务和/或产品提供的。

9.6 运营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用户的间接损失负责。“间接损失”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利润损失、预期节约的损失、商业活动或信誉的损失。运营商仅对有证明文件支持的真实损失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真实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用户为服务/产品向运营商结算账户支付的最后一笔单次付款(预付款)的金额。本条款不适用于为了满足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家庭、家居及其他需求而使用运营商服务和产品的个人用户(在为了满足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需求而使用服务和产品时,用户有义务在运营商账户系统中注册和/或重新注册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9.7 支付罚款并不能免除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9.8 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双方其他责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金额和程序执行。

9.9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为特定类别的用户制定了强制性规则,规定了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述不同的运营商责任依据和限度,则对此类用户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规则。

9.10 如果用户超出了服务框架内提供的对运营商硬件、软件资源或互联网带宽的限制,运营商保留建议用户转为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资费计划。

9.11 用户在提供服务框架内放置的所有信息(包括订购方的软件、数据库、电子邮件地址)均归用户所有。运营商不监控且不对用户在所提供服务框架内放置的信息内容负责。

9.12 运营商不保证服务绝对不间断或无错误,也不保证用于提供服务的硬件和软件或任何其他材料不含系统错误、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组件。运营商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和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9.13 运营商不对互联网及其部分的正常运作或与运营商自身资源无关的通信线路质量,以及用户对它们的可用性负责。

9.14 运营商不监控通过互联网可获得的、可能包含用户不希望看到的材料的信息流,特别是色情内容或包含对用户个人有冒犯性的信息的材料,并且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9.16 对于因用户放置信息和/或利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进行的其他行为而导致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9.17 用户承担与通过服务使用互联网相关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包括对互联网上传播的及通过服务向用户提供的任何观点、想法、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用性,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特性的评估责任。

9.18 双方承诺,一旦发现任何已知的或怀疑的破坏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数据安全性的企图,立即相互通知。在确认发生信息安全违规的情况下,双方必须立即向对方提供其拥有的关于违规来源及其活动的所有信息。双方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非法活动,包括在消除信息安全违规原因之前暂停提供服务。

9.19 如果因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传输和/或接收内容可能引起上述第三方行为的信息)而导致实际或被指控侵犯第三方的个人和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以及道德准则或公共秩序,用户承担向其或/和运营商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诉讼的所有责任,这些第三方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其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任何社会组织。

9.20 用户对其密码的安全性以及因未经授权使用密码而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因第三方的过错发生的登录名和密码被盗,客户有权向运营商发送更改登录名和密码的声明,并必须在该声明中附上确认已支付服务费的相应财务文件。运营商对导致盗窃的第三方行为不承担责任,客户必须向相应的侦查和执法机关申请追回被盗用时间所花费的资金。

9.21 在确定用户因使用互联网时的非法行为而导致的过错时,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运营商有权自行聘请职能机构作为专家。

9.22 运营商有权为了在运营商技术资源上进行必要的计划内预防和维修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非计划工作而暂停提供服务。

9.23 如果向特定用户提供服务会恶化运营商网络的整体运行(例如网络攻击)以及向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质量,运营商有权暂停服务运作或拒绝提供服务。

9.24 运营商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提供服务且不退还未使用期间的余款:

9.25 运营商有权在查明所有情况之前,在以下情况下暂停提供服务:

如果发现上述使用服务的情况,运营商保留拒绝提供服务且不退还未使用期间余款的权利。

10. 不可抗力因素

10.1 如果合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是由于合同签订后因具有非同寻常性质的事件而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且完全或部分未履行义务的一方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通过合理方法防止,则双方免于承担责任。此类因素特别包括自然灾害、恐怖行为、军事行动、自然和工业灾难、民事骚乱、电信或能源网络故障、第三方的非法行为、恶意程序运行的后果、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机关禁止双方履行其义务的禁令、其他阻碍双方履行义务的法律变更,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况。

10.2 在发生第 6.1 节所述情况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附上相关证据,但不得迟于该情况开始发生后的十四 (14) 个日历日。未及时通知将使相关方随后丧失引用此类情况作为免责依据的权利。

10.3 如果不可抗力因素持续超过一 (1) 个月,则合同自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起满一 (1) 个月后即视为解除。

11. 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

11.1 可能产生的所有分歧或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

11.2 如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仲裁法院(如果用户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审理,或提交至运营商所在地的普通法院(如果用户为个人)审理。

11.3 用户对于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投诉仅由运营商以书面形式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理。

11.4 在确定用户因使用互联网时的非法行为而导致的过错时,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运营商有权自行聘请职能机构作为专家。如果确定用户有过错,后者有义务偿付进行鉴定的费用。

12. 收集和处理买家个人数据的目的

12.1 运营商仅收集、处理和存储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和产品所必需的个人数据。

12.2 运营商将用户的个人数据用于以下目的:

12.2.1 识别用户身份以办理订单和/或签订服务提供合同;

12.2.2 处理并从用户处接收款项;

12.2.3 向用户递送邮政信件;

12.2.4 向用户提供有效的客户支持;

12.2.5 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12.2.6 与用户联系,包括发送有关提供服务的通知、询问和信息,以及处理用户的询问和申请;

12.2.7 提高服务质量、使用便利性,开发新的系统和服务;

12.2.8 告知用户正在举行的活动和促销;

12.2.9 基于非个人数据进行统计和其他研究,以及优化广告消息。

13. 其他条件

13.1 双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用户(其受托人)在控制面板中实施的行为相应地更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用户提供关于变更在控制面板中有权操作的受托人的信息之前,该人员被认定为用户的正当代表。经运营商认证的、来自控制面板的书面信息是更改合同条件的充分证据。

13.2 运营商仅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披露用户信息。

13.3 如果对用户资源的信息内容提出主张,用户特此同意运营商将个人数据(针对个人)和用户的联系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以便直接在用户和第三方之间解决争议。

13.4 为了提高用户服务质量或降低资费价格,用户通过本合同授权运营商以其名义对域名执行操作,例如将域名转交给另一注册商进行技术维护。

13.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 395 条,本合同为公开合同,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允许为特定类别的用户提供优惠的情况外,公开合同的条款对所有用户都是一致的。

13.6 关闭 Cookies 可能会导致无法访问网上商店网站中需要授权的部分。

13.7 运营商网站收集有关其用户 IP 地址的统计数据。该信息用于识别和解决技术问题,监控所进行财务支付的合法性。

14. 合同的签订时刻、有效期、更改和解除程序

14.1 本合同自用户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其条款(接受要约)之日(即用户在运营商账户系统注册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本历年年底。

14.2 如果任何一方在历年结束前至少 30(三十)个日历日未以书面形式声明终止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历年。同时,运营商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在控制面板中注明的地址发送此类电子形式的声明。

14.3 合同有效期的自动顺延设为长期。

14.4 运营商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必须在预计合同终止日期前至少 30(三十)个日历日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用户发出通知。同时,双方在合同解除前进行必要的相互结算。

14.5 运营商有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运营商通过在运营商网站和/或用户办公地点发布关于更改的消息、更改内容本身和/或新文件的方式通知用户引入的更改。

14.6 如果用户不同意引入的更改,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商立即解除本合同。如果运营商在更改生效后 10(十)个日历日内未收到用户因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用户已接受上述更改。

14.7 用户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放弃运营商的服务,但前提是必须向后者补偿截至解除时实际产生的费用。

14.8 合同提前解除时,运营商根据用户的书面申请从用户的个人账户退还未使用的资金,但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况除外。同时,资金退还仅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且需提供付款证明文件。不根据用户的请求向第三方转账退还资金。

14.9 根据用户的书面申请,运营商必须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暂停向用户提供服务。同时,按照为此类情况设定的资费,向用户收取申请中所述整个期间的费用。

14.10 在以下所述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或由运营商单方面解除:

14.10.1 如果用户经常性(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合同和/或其附件的条款,运营商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不向用户支付任何赔偿(用户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作为惩罚性违约金扣除)。运营商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时,通过向用户在控制面板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相应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进行。

14.10.2 如果运营商因用户违反合同或其附件条款而暂停向用户提供服务、系统和插件和/或关闭用户的软件和/或硬件设施和/或阻断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和/或用户的注册(登录名和密码)和/或用户的其他信息及数据,且自用户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相应通知之日起连续持续超过 6(六)个月,运营商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向用户支付任何赔偿(用户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作为惩罚性违约金扣除)。运营商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时,通过向用户在控制面板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相应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进行。

14.11 本合同在用户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时由双方解除。用户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或不作为:

14.11.1 用户自个人账户余额出现零或负数之日起 30(三十)个日历日内未补充其个人账户(按合同付款),且未通知运营商付款期限。在用户个人账户余额出现零或负数起的这 30(三十)个日历日内,用户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及其他信息和数据将予以保留。该期限届满后,如果相应资费和/或资费计划中未指明其他期限,则用户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及所有信息和数据将被删除,且运营商不因删除用户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14.11.2 如果在用户提议关闭服务之日起 30(三十)个日历日内(除非用户相应的申请中设定了其他期限),用户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及其他信息和数据将予以保留。该期限届满后,除非用户相应的申请中设定了其他期限,用户的所有信息将被删除,合同自动终止。同时,运营商不因删除用户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14.11.3 对于“虚拟专用服务器 (VPS)”服务,在用户提议关闭该服务时,用户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及其他信息和数据将保留 30(三十)个日历日,除非用户相应的申请中设定了其他期限。该期限届满后,用户资源(网站、企业邮箱)及其他信息和数据将被删除,合同自动终止。同时,运营商不因删除用户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14.12 运营商有权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13 本合同可随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15. 运营商信息

“Web-studio ONELAB”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第 30 近卫师路 24/1 号,205 办公室。
经理:Leonov I.A.,根据章程行事

银行信息:

“Web-Studio ONELAB”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商业识别码 (BIN):181040021416
法律地址:F02G1Y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东哈萨克斯坦州, 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
Dmitry Mendeleev 路 5 号, 2 号非住宅区
个人结算账户 (IIK):KZ58601A151003980111
银行识别码 (BIK):HSBKKZKX “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股份公司
受益人代码 (Kbe) 17
info@onehost.kz

订单及管理问题:
info@onehost.kz

技术支持问题:
support@onehost.kz

支付问题:
buh@oneit.kz

电话:

移动网关:
+7 700 700 71 77
阿拉木图:+7 (727) 347-01-01
阿斯塔纳:+7 (7172) 97-21-08
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
+7 (7232) 91-95-12
莫斯科:+7 (499) 403-34-92

24 小时支持电话:
+7 727 31 00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