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 Whois 中隐藏域名所有者信息?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即2015年11月24日颁布的《信息化法》,以及2016年1月28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使用和分配规则》*,所有 .KZ 和 .ҚАЗ 域名的注册人及管理联系信息均会显示在 Whois 系统中。
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注册局暂停域名注册。如果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域名将被注销。
*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使用和分配规则
批准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国防与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
2018年3月13日 第 38/НҚ 号命令
第一章 总则
1. 本《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使用和分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2015年11月24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信息化法》(以下简称“法律”)第7-1条第16)项制定,旨在规定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的注册、使用和分配程序。
2. 本规则使用以下基本概念和缩写:
1) 信息安全领域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负责信息安全领域领导和跨部门协调的中央执行机构;
2) 域名 - 根据互联网寻址规则形成的符号(字母数字)标识,对应特定的网络地址,用于对互联网对象进行命名访问;
3) 域名系统 (Domain Name System, 以下简称 DNS) - 用于获取域名信息的分布式数据库。包含域名与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对应关系的信息,并根据 Request for Comments (以下简称 RFC) 标准 1032, 1034, 1035, 1122, 1133, 1591 运行;
4) 域名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 向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商提交域名注册申请,并在域名注册期间拥有该域名的个人或法人;
5)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 - 放置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上的互联网资源总和;
6)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域名空间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由主管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信息化法》确定的、负责哈萨克斯坦互联网域名空间发展的非营利性公共组织;
7)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一级域名(以下简称“一级域名”)—— 由国际组织 ICANN 分配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利益使用的 .KZ 或 .ҚАЗ 域名,在哈萨克斯坦互联网域名空间层级中位于根域名下方,是根域名的直接子域名 (RFC-882);
8)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二级域名(以下简称“二级域名”)—— 在哈萨克斯坦互联网域名空间层级中位于一级域名下方,是一级域名的直接子域名 (RFC-882);
9)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库(以下简称“注册库”)——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所有已注册域名的集中式数据库,包含已注册域名的所有相关信息;
10)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局(以下简称“注册局”)—— 负责维护注册库并支持哈萨克斯坦一级域名稳定运行的法人;
11)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商(以下简称“注册商”)—— 经管理员认可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向注册库录入信息、注销信息以及更改注册库信息,并根据与注册局和注册人签署的协议保障注册人域名使用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只有在获得 ICANN 注册商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获得国家域名管理员的认可;
12)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三级域名(以下简称“三级域名”)—— 在哈萨克斯坦互联网域名空间层级中位于二级域名下方,是二级域名的直接子域名 (RFC-882);
13) 互联网资源备份 —— 在主互联网资源发生故障时使用的互联网资源备份数据集;
14) 根域名 —— 以点号“.”表示的域名,根据 RFC-882 在互联网上运行;
15) 本国安全证书 —— 由本国认证中心颁发的、用于通过包含支持加密协议的流量的一组电子数字符号;
16) 申请 —— 注册人向注册商提交的请求,包含在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注册域名(延长注册期限)、更改先前报告的信息、转让、转移或取消现有域名注册的所有信息;
17) 预留域名 —— 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符合政府需求缩写的域名;
18) 网络钓鱼 —— 旨在非法获取互联网用户登录凭证或机密数据的方法总和;
19) 外国安全证书 —— 由外国认证中心颁发的、用于通过包含支持加密协议的流量的一组电子数字符号;
20) DNS 服务器 —— 用于维护域名系统的专用软件以及运行该软件的设备;
21) RFC —— 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和互联网工程指导组 (Internet Engineering Steering Group) 采纳的、规定互联网运行技术和组织条件的文件;
22) WHOIS 服务器 —— 用于获取已注册域名信息的专用软件,根据 RFC-3912 运行,以及运行该软件的设备。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程序
3. 注册域名时,注册人需按照本规则附件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向注册商提交真实、完整的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4. 所有申请均按照注册商收到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5. 注册商在收到注册人申请后的3(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核查:
1) 申请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使用该域名的服务器设备是否位于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即哈萨克斯坦境内);
2) 提交申请时所请求域名的可用性;
3) 所请求域名是否符合互联网标准:RFC-1032, RFC-1034, RFC-1035, RFC-1122, RFC-1133, RFC-1591;
4) 所请求域名是否不在本规则第30条规定的预留域名列表中;
5) 是否不存在禁止使用该注册域名的已生效法院判决;
6) 所请求域名的内容是否不包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的信息。
6. 如果所请求域名不符合本规则第5条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条件,注册商应将申请退回给注册人。
7. 如果所请求域名符合本规则第5条所述的所有条件,注册商应与注册人签署域名注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将已注册域名的信息录入注册库。
8. 域名自相关信息录入注册库之日起视为已注册。
9. 注册人如在协议中注明的个人或法人信息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0(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商。协议中注明的个人信息属于机密信息,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下才可向第三方披露。
10. 注册商在收到注册人关于个人或法人信息变更的通知后,应在3(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注册库。
11. 如果注册人拟将域名转让给另一个个人或法人使用,注册人应通知注册商转让域名使用权,并注明接收方的详细信息。
12. 注册商应在协议到期前至少20(二十)个工作日向注册人发送通知。
13. 如果注册人决定放弃继续使用域名,应在协议到期日之前通知注册商协议的终止日期。
14. 注册商在注册人通知的终止使用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从注册库中删除该域名,并通知注册人协议已终止,同时告知该删除域名在60(六十)个自然日内不得重新注册。
14-1. 如果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商与注册人之间签署了续约协议,则域名注册可以延长。
14-2. 域名有效期届满后,注册人可根据本规则第14-1条的规定,在30(三十)个自然日内续展域名。
15. 注册局确保注册库的运行,允许注册商对注册库进行更改、授权域名,并通过 WHOIS 服务器提供已注册域名的当前所有信息。
第三章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使用程序
16. 在下列情况下,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的使用将被暂停:
1) 发现注册人在注册申请中提供的注册人信息不真实;
2) 在互联网资源上发现威胁互联网安全使用的恶意软件;
3) 存在已生效的法院关于暂停域名使用的判决;
4) 注册人未按照主管机关或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的通知消除信息安全事件;
5) 缺少安全证书(本国或外国证书);
6) 互联网资源托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上;
7) 收到信息安全运行中心、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部门或行业信息安全运行中心关于互联网资源存在网络钓鱼的通知。
17. 对于本规则第16条所述的域名使用违规行为,注册局根据主管机关的请求,向注册商发送包含违规内容说明的通知。
18. 注册局应在1(一)个工作日内暂停域名注册,并向注册商发送通知,要求消除暂停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注册的依据。
19. 注册商在收到注册局信息后的1(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0(十)个工作日内消除违规行为,除非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另有规定。
20. 在违规行为整改期间,注册局通过在注册库中录入相关记录来暂停域名的使用。
21. 注册人在消除注册局通知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后,应向注册局提交通知。
22. 注册局在收到注册人已消除违规行为的通知后,应在1(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在注册库中录入相关记录来恢复域名的使用。
23. 在下列情况下,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的使用将被终止:
1) 注册人提交终止域名注册的申请;
2) 注册人与注册商的协议到期;
3) 注册人未在注册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域名暂停使用的违规行为;
4) 关于终止域名使用的法院判决已生效。
24. 发生本规则第2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注册商应通知注册人协议已终止。
25. 在本规则第23条第1)和2)项所述的情况下,由注册商终止域名注册并在注册库中录入相关信息。
26. 在本规则第23条第3)和4)项所述的情况下,由注册局终止域名注册并在注册库中录入相关信息,并通知注册商。
27.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内的 .KZ 和 (或) .ҚАЗ 域名在进行互联网资源数据传输时,必须使用安全证书。
第四章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分配程序
28. 哈萨克斯坦互联网空间域名的分配基于对已注册域名和预留二级域名信息的自由访问。
29. 预留的二级及后续级别域名包括:
1) EDU.KZ —— 供从事教育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组织注册三级域名;
2) GOV.KZ —— 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机关注册三级域名;
3) MIL.KZ —— 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机关注册三级域名。
30. 预留域名的分配根据本规则第29条提出的申请进行。